《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25、26条,《刑法》第302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 |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条文注解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本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保护,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这些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法对于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和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本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了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拉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人格权、物权等权益所产生的这三类请求权,其构成都要求现实存在对权益的妨害和危险,行为或状态处于现实持续之中,对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无须考虑之前的事实状况,且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中,这三类请求权对于维持人格,这三类请求权对于维持人格完整性至关重要,故本条据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人格权受侵害而提出的确规定,因人格权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很长时间之前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如受害人认为对自身仍然有影为,如受害人认为对自身仍然有影响,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必要,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必要,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