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出庭指引 | |
1.1为了规范本所律师的出庭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能力,确保律师执业尊严,赢得法庭尊重,并使已方观点获得法庭支持,特制订本指引。 1.2出庭的任何行为应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确保律师的行为、言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促使已方观点获得支持和重视。 1.3律师出庭必须遵循的原则: (1)遵守法律、尊重法庭,尊重审判员、书记员以及为法庭提供协助的司法警察; (2)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误导当事人; (3)尊重事实,忠实于委托人; (4)尊重对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1.4本所律师出庭,应遵照本指引。律师辅助人员,应知晓本指引。
2.1律师应根据《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指引》进行准备程序,并根据庭前的程序准备过程确定的信息,充分明确己方诉求,全面了解、准确掌握相关证据,明确所适用的法律,确认已方观点和论证方法。 2.2律师根据庭前准备程序获得的信息,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以及法庭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制订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方案。 2.3检查相关文件是否准备齐全。 2.4检查当事人是否按要求准备了证据的原件,以供对方及法庭核对。 2.5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确认是否已经向法庭提出申请,并通知了证人开庭时间和出庭作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2.6如果有两位律师出庭的应当进行分工。分工一般可以按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进行。一般由内向稳定的律师负责案件事实调查,由外向灵活的律师负责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论证。也可以由主办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分工。 2.7如果当事人出庭的,应当明确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分工。同时,应当充分预测法庭可能有要求当事人独立回答的问题,制订应对策略。 2.8开庭前,应当向法庭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提交新的证据或答辩意见等,以及法庭在审庭中的其他特殊要求。 2.9核实提交给法庭的资料是否与拟在庭审中展示的资料一致。 2.10出庭时应当带齐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记录用纸笔等,而且应当提示随从的出庭人员或旁听人员带齐身份证件。 2.11开庭应当提前不少于15分钟到达法院,提前不少于10分钟到法庭(应当核对所到法庭与法院通知的法庭一致),以避免迟到并协助法庭做好庭前准备。 2.12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法庭要求时间到达的,必须提前不少于10分钟告知经办法官,说明理由、告知迟到的时间、表示真诚的道歉,并说服法官推迟开庭。 2.13出庭人员最好不要同行,以避免同时迟到、且法庭不同意推迟开庭时,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14律师出庭原则上应当着正装并保持衣装整洁。男律师应当穿深色(单色)衣装,白色衬衣,深色条纹或暗花纹领带;女律师应当着深色套装或者套裙,着裙装时长度应适中,并应当搭配丝袜。法庭有律师应着职业装要求的,应服从法庭决定。 2.15律师出庭时,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可以使用少量摩丝等定型用品,发型避免夸张。 2.16律师出庭时,应当保持指甲干净整齐、长度适中,女律师不应涂抹颜色鲜艳的指甲油。 2.17女律师出庭时,可以适度化淡妆。 2.18律师出庭时,原则上不应配戴过于夸张或奢侈的首饰。 2.19律师出庭时,不得佩戴墨镜。 3.1在法庭等待开庭前,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或打电话,不得大声对案件进行评论,避免对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情况进行评论。 3.2原则上不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打招呼、交谈及其他可能被已方当事人误解的行为。 3.3法庭等待期间,如遇到法官,不宜讨论开庭准备无关事宜,以防造成各方当事人误解。 3.4到达法庭后,应当及时将庭审需要使用的材料进行复核整理,并将拟提交给法庭和书记员的材料备好。 3.5如果庭前没有提交委托手续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应当在书记员到达法庭后立即提交。 3.6开庭前,应当及将手机关机或者调整至静音状态。 4.1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原则上不应微笑、大笑,尤其是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 4.2听从法庭指挥,不得和法官争论、辩论。如果就程序问题对法庭有异议的,应当理性提出,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并可以提示审判长就程序问题进行先行裁定。 4.3在法庭发言,应先举手示意,在得到法庭许可后方可发言。 4.4在对方发言的时候,未获得法庭许可前,不得发言。 4.5在法庭发言时,眼神应当始终保持关注着法官(经办法官和审判长),在确认法庭认真听取已方意见时再行发言,否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法庭。 4.6在法庭发言时,应当留意书记员的记录情况,确保书记员能够将所述的内容予以完整记录。对于重要的内容,可以眼神暗示、语气停顿或者重复陈述等方式示意书记员记录。 4.7不得在法庭录音录像,也应当告知随己方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如果对方当事人向法庭举报己方有人员录音录像,应当及时配合法庭予以查实,避免与对方当事人争论。 4.8在法庭发言时,应当以普通话口语化表达,口齿清晰、逻辑清晰。回答法庭提问时,应当及时、果断。 4.9如发现法官急于结束庭审时,发言应及时且简明扼要,然后告知法庭具体内容详见书面意见。 4.10不对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对方如果进行人身攻击,可以请求法庭予以制止。 4.11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 5.1应当依据法庭的要求,详细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出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5.2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尤其是代理人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代理人不适格或者授权不合法的情形。如果对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异议,应及时向法庭提出。 5.3本所律师,原则上委托权限应为一般代理,以避免在法庭调查时因陈述不准确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在调解中陷入被动或者产生其它争议。 6.1法庭调查基本规范 6.1.1法庭陈述时应对己方请求和核心理由进行概括性发言,除非法庭要求对诉状或答辩状的内容进行全文宣读。 6.1.2如果对起诉状或答辩状有补充的,应当提示法庭,并提示书记员予以记录。 6.1.3应当向法庭详细说明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对象,按法庭的要求详细指出与证明对象相对应的证据内容,引导法庭能迅速指向相关证据页。 6.1.4如果对方要求复核证据原件的,应当先提交书记员,然后由书记员提交对方当事人。如果法庭允许直接提交对方当事人的可以直接提交。对方当事人核对完证据原件后,必须立即索回,避免丢失或者损毁。 6.1.5对方当事人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时,应当在旁边协助翻阅,严密监控对方当事人的举动,避免其对原件进行破坏。 6.1.6如果依据所提交的证据制作了图表的,原则上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 6.1.7需要在法庭播放音像资料的,应当准备播放设备,并在庭前与经办法官沟通。 6.2质证 6.2.1在庭审质证时,应当参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质证指引》的技巧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据力进行判断,并发表意见。 6.2.2一组证据质证后,代理人可以就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发表意见,以协助法庭确认能够用证据确定的基本事实。 6.2.3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对方提出新的证据,己方需要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申请法庭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6.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6.3.1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时,应采取恰当的措施提醒审判员注意。 7.1辩论内容 7.1.1律师应就诉争事实进行辩论,可以就事实是否清楚、真实进行辩论,并可以就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进行辩论。通过辩论澄清客观事实,准确认定法律事实。 7.1.2就证据进行辩论,应当结合法庭调查,就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并就证据是否充分发表结论性意见。 7.1.3就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应当阐释适用法律与诉争事实的关联,还应当阐释法理基础。 7.1.4辩论阶段,代理人还可以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阐释可能的判决结果对社会风尚以及公共秩序的影响。 7.2辩论谋略 7.2.1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代理人,辩论时应坚持先发制人策略,事实陈述以及说理直指要害,“先声夺人”。 7.2.2作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代理人,应坚持“后发先至”策略,力求跳出对方的诉讼陷阱,直至对方薄弱环节,取得强化效果。 7.3法庭辩论语境 7.3.1法庭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倾听,并快速记录要点,安排辩论结构。如果没有听清或听懂的,应当请求法庭再次予以说明。如果对法庭总结的焦点或者焦点结构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的,应当向法庭提出。 7.3.2法庭辩论要围绕法庭确认的争议焦点次序展开,辩论发言力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7.3.3法庭辩论发言应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情况以及审判人员的情绪反应,突出重点,需要引用证据时,应当提示法庭注意所引用的证据的相关内容。 7.3.4法庭辩论应当字斟句酌,用词准确,避免重复,以免被法庭打断。如果被法庭打断的,应当及时调整辩论的思路。 7.4法庭辩论语态 7.4.1法庭辩论原则上应当脱稿进行,不宜按照事前准备的代理词照本宣科。 7.4.2法庭辩论应使用规范的礼貌语言,尊重法庭、尊重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7.4.3法庭辩论要态度坚定,义正词严,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判断以及对结论和结果的自信。 7.4.4法庭辩论要时刻注意控制语速,吐字清晰,以便于审判长、审判员能够听清楚己方表达并保证书记员能够将表达记录在案。 7.4.5法庭辩论应入情入理,融情于理,不能强词夺理。 8.1最后陈述可以简单的表述为: (1)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本诉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的诉讼请求; (4)请求法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5)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8.2最后陈述阶段可以极为简要的概括已方观点,及对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同社会效果。 8.3最后陈述阶段可以简单补充辩论阶段未表达的观点。 8.4最后陈述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分钟,更不得重复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 8.5最后陈述如果被法庭打断的,应当按8.1条款的做简要陈述,并明确说明其他内容详见代理词。 9.1庭前应当和当事人准备好调解预备方案。 9.2在没有确定的调解预案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告知合议庭同意调解,具体方案庭后提交。 9.3如果当事人事前已经重申不同意调解,代理人在表达时态度应温和而坚定。 10.1应当详细阅读庭审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与所陈述的主张观点一致,尤其关注质证部分笔录。如果笔录与表达意见不一致,确需要修改的,应注意与书记员沟通的方式,并按照书记员要求的方式修改。 10.2庭审笔录每页均需在下方空白处签字,最后一页应在正文下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10.3如果当事人有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依法要求书记员复制庭审笔录以便研究和存档。 11.1如果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且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详细准备书面的诉讼资料,原则上做到法庭发言言简意赅,注意避免在法庭上使用可能刺激对方的语言。 11.2如果有对方多人当庭辱骂、指责的,原则上不予以回应,必要时请求法庭予以制止。 11.3休庭后,原则上不与对方多数人员同时离开法庭,要么签完笔录后先行离开,要么等对方当事人离开后再行离开,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11.4庭审后,如果对方人员有纠缠或指责的,原则上不予回应,并采取措施快速离开;不能及时离开的,应当耐心化解,避免激化矛盾,然后择机快速离开,必要时请求法院提供支持。 11.5法庭要求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或了解的事实,应当及时补充和了解,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法庭。提交法庭的资料应当包括简要的说明或概要,以及相应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