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规程 | |
1.1 为了指导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1 项目会议:是指法律顾问单位为研究、确认特定投资、经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3.2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资料。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6.1为实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 1)了解法律顾问单位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2)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 3)项目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6.2律师应当参加的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包括: 1)参加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 2)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法律顾问单位邀请,律师可以参加。 6.3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律师可以不参加。 7.1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法律顾问单位项目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法律顾问单位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函》或《紧急情况反映》。 7.2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 7.3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归档备查。 8.1《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 8.2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法律顾问单位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8.3《会议记录》在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