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指引 | |
总则1.1为了规范本所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本所律师专业素质,确保民事诉讼质量,有利于实现客户目标,特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指民事案件从法院受理起诉后到开庭审理之间的程序工作。 1.3开庭前程序准备是确定案件审理程序、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举证期限的过程。 1.4律师高度重视开庭前准备程序,该阶段工作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1.5律师处理开庭前准备应坚持以下原则: (1)尊重法庭,律师应当按照法庭的安排积极参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程序和活动。如果遇到时间冲突,应提前与法庭取得联系并申请改期。 (2)严格依法,参与法庭组织的庭审前活动,应严格依法进行。如果对法庭提出的建议有不同意见,要依法提出新的建议和意见。严禁律师与法庭发生冲突。 (3)公平与效率并重,在参加法庭诉讼程序选择、证据交换、庭前会议时,准确把握证据标准以及程序标准,在确保充分举证和辩论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意见可以选择更简易的诉讼程序,提高效率。
2.1律师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根据法庭建议或者建议法庭采用适合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诉讼程序。 2.2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金钱给付或者交付证券的案件,可以转人督促程序。 2.3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配合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2.4根据案件情况,就法庭确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使用等提出意见。必要时,律师应当提出申请,请求法庭采取己方建议的程序进行审理。
3.1在答辩期内,律师首先就案件的管辖进行审查。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求,认为法院确定的管辖有异议的,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对于案件管辖提出管辖异议。 3.2律师不建议当事人通过管辖异议方式制造诉累。
4.1法庭安排庭前交换证据的,律师应积极准备并按时参加。 4.2如果答辩期未满,法庭安排证据交换的,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答辩期。如果法庭没有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4.3向法庭提交证据前,应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证据清单制作指引》编制证据清单,并提交证据原件由法庭查验。 4.4在交换证据时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事实和请求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对无争议的证据事实和请求也应同时记入笔录,并加以确认。 4.5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需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在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新的证据。
5.1律师应当重视法庭组织的庭前会议,并就庭前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5.2在庭前会议上,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明确明确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5.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应当在庭前会议上明确或者要求对方明确。
6.1举证期限决定着案件的准备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最终结果,律师应慎重对待举证期限。 6.2律师应结合证据交换情况和庭前会议情况,判断举证难度,并与对方和法院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6.3举证期限届满前,如果发现不能按期完成举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6.4在庭审时,对方举出新证据,己方需要提供反驳证据的,应及时向法庭提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申请。
7.1律师按照证据交换或者庭前会议确定的争点,结合证据情况准备证据清单,做好出庭前证据准备工作。证据清单的具体准备工作按照《北京宏建仁和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相关规定制作。 7.2律师应当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代理词制作指引》准备代理词,以备庭审辩论使用。 7.3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以备庭审调查时根据举证、质证情况使用。相关申请文件,应使用本所提供的范本文件格式。 |